原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袁**。
原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王**。
再审申请人甘**与被申请人张**、湖北诚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兴公司)、原审第三人武汉国基恒达置业有限公司、袁**、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咸宁中民二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甘**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明显与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相背离。(一)二审认定甘**发起设立诚兴公司时,张**作出了认缴出资的意思表示,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1、张**对进行验资的资产无处置权,资产在验资后,张**主观上不准备将资产过户至诚兴公司名下,客观上也不能过户,故张**没有作出认缴出资的意思表示。2、本案中,资产评估报告系甘**委托作出的,目的是为了骗取...(本文书还有1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