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男,1989年5月**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67年10月**日出生,汉族,系粤e******号车主。
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男,1950年1月**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佛山中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魏**、张**、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01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6月8日15时10分,江**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南往北行驶至老河口市仙人渡镇白鹤岗村路口处左转弯朝西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的魏**驾驶的张**所有的粤e******号小车相撞,造成乘车人郭**、何**、郭贵兰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后,郭**被送到老河口市第一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股骨转间骨折。2012年6月8日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河公交认字(2012)第*******1510号道路...(本文书还有4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