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九局)、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一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舒馨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姜**、董*,被告中铁十九局的委托代理人梁*,被告中铁一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自2011年起,被告开始到我村内对途经我村的云桂铁路洗洒海村路段铁路进行施工作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前后三年在我们房屋旁进行了大量工程爆破作业及大型机械振动碾压作业,导致我们村紧邻铁路旁的大量民房墙体被震裂,并不同程度损坏,产生严重的安全隐患。我村村民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进行处理,被告不予理睬。在石林县交通局铁建办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双方一致同意,共同委托云南消防司法鉴定中心对我村内因爆破作业所损坏的部分房屋质量及修复费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被告施工过程中实施的工程爆破作业所引起的地震波及...(本文书还有3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