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柏**、马**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3)格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西民一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青民提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3)格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西民一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将此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柏**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马**及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2年1月9日,原告让被告柏**帮忙将原告的一张100万元的承兑汇票换成两张50万的承兑汇票。2012年1月11日,被告柏**从原告表哥赵*林处拿到该承兑汇票找被告马**兑换时,被告马**得知该承兑汇票是原告的,便从中扣除原告欠其22万元油料款,又...(本文书还有43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