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潘*在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被告人吴*家中,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吴*收购和尚鹦鹉1只;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潘*在沈阳市和平区北一马路常德街被告人高*家中,以人民币2850元的价格向高*收购太阳锥尾鹦鹉3只;2015年8月末,被告人吴*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刘*出售太阳锥尾鹦鹉2只,并雇人将该2只太阳锥尾鹦鹉从鞍山其家中运送至沈阳站客运站交付给被告人刘*。2015年8月15日被告人潘*、高*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2015年9月2日被告人吴*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刘*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上述涉案鹦鹉均被列为《涉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公约》附录ⅰ或者附录ⅱ(2015)。
另查明,被告人潘*、高*、刘*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分别在被告人潘*的二住处查获鹦鹉共计66只、在被告人高*处查获鹦鹉10只、在被告人刘*住处查获鹦鹉3只,经沈阳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鉴定,上述鹦鹉均为鹦形目鹦鹉科鸟类,属ciotes公...(本文书还有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