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民和县米拉沟砂石场、马**、马*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民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原告民和县米拉沟砂石场经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办理了开采建筑用砂的采矿许可证。2015年7月25日起,原告砂场在民和县川口镇米拉湾村正常生产经营时,被告马**、马*以砂场未支付土地租赁费及提供的沙子质量不合格为由阻拦原告车辆,不让原告正常作业;同时,被告马**原告砂场内的1.1亩土地划给被告马**使用,之后被告马**在该土地上存放硅粉占用至今。造成原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致停止生产。期间,原告负责人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经派出所工作人员调解未达成协议。另查明,2012年9月,被告马*与当地部分村民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2014年9月18日,被告马**该转让土地与原告砂场签订了流转土地所有手续支付协议。
原审经审理认为,原告经民和...(本文书还有2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