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6年8月22日,被告人张**在担任哈尔滨纺织科学研究所财务科长兼出纳员期间,伙同本单位所长被告人毕**经预谋后,在未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情况下,私自将本单位账外账户上的公款10万元通过转账支票支付给哈尔滨光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张**个人购买商品房,该笔钱于当月25日转入哈尔滨光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帐户。后张**分别于2006年12月1日以现金形式归还单位人民币3万元、于2007年1月10日归还人民币1万元,于2007年6月7日归还人民币6万元。
2、2006年9月7日,被告人毕**担任哈尔滨纺织科学研究所所长期间,伙同本单位财务科长兼出纳员张**经预谋后,在未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情况下,由张**私自从本单位帐户上取款人民币99000元、从单位备用现金中取出人民币1000元交给毕**,毕**于同日将该笔现金借给其朋友孙*某用于个人使用。孙*某于2006年12月7日,将人民币10万元归还给毕**,毕**于同日将人民币10万元交给张**用于归还单位借款,张**分别于2006年12月7日存入单位帐户人民币5万元、于次日存入单位帐户人民币5万元。
经侦查,检察机关于2014年5月20日将被告人毕**、张**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毕**的供述:其是2006年3月20日由哈尔滨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任命到哈尔滨纺织科学研究所任命的副所长,主持全面工作,2007年转任所长,单位性质是国有事业单位转企业。挪用公款一共两笔,一笔是2006年8月中下旬,时间以书证为准。有一天张**把其找到他办公室,当时就我俩在,他说要在道外滨江凤凰城买房子,首付...(本文书还有64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