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与王**、尚志市荣*********、华安财产*******************、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王**、尚志市荣达公交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尚志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卢**、张**、被告王**,被告荣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被告华安保险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中保财险的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日8时许,被告王**驾驶×××号微型客车(挂靠在尚志市荣达公交运输有限公司)行至一面坡镇红旗桥上追尾同向原告刘**驾驭的畜力车尾部,造成刘**受伤,牛车彻底毁损的的道路交通事故。尚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10月16日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刘**无责任。经尚志市一面坡镇中心卫生院诊断:原告头面部外伤,右手外伤伴食指中指骨折,多发性软组织挫伤,腔隙性脑梗死,脑萎缩,住...(本文书还有4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