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为与被上诉人朱**、原审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讷河市人民法院(2014)讷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颖莉、代理审判员王*娜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许璐璐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朱**妻妹徐志云与王**均在讷河市虹桥市场经营冷冻食品的批发和零售业务,朱**在徐志云处打工。2012年1月9日晚上8时许,因停电,朱**、王**在讷河家得乐超市内清理冷冻食品准备往外搬运时,因纸箱事宜双方发生口角导致朱**与管**、孙**相互厮打,厮打中致朱**右面部挫伤,右眼睑挫伤、结膜出血,双**、鼻背部挫伤,头皮血肿。朱**所受损伤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人检)字(2013)463号鉴定书认定为轻微伤。朱**伤后先后在讷河市人民医院、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哈尔滨济华医院、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齐齐哈尔市五官科医院...(本文书还有3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