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军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在二审开庭审理时出示并质证,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亦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华安财保齐支公司提出被害人张**是事故车上的乘车人员,非车外人员,事故发生后张**被甩出车外,被钝性物体轧压致窒息死亡,张**不能转化为第三人,上诉人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本文书还有5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