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上诉人于**、邵**为与被上诉人李**、丁*、丁**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铁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欣、代理审判员高威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与丁**原系夫妻关系,丁*系李**、丁**婚生女。1998年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时,丁**、丁**的妹妹丁玉凤、李**、丁*作为一个家庭联产承包了讷河市学田镇永强村**号.1亩承包田,丁**为家庭联产承包的代表人。1999年李**与丁**办理了离婚手续,婚生女丁*随李**共同生活,李**系丁*的法定监护人。2004年4月22日丁**以家庭联产承包代表人的身份在未征得李**同意的情况下,将李**、丁*、丁**、丁玉凤共同承...(本文书还有2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