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郭**因在被告人陈**承包的草原上放牧,二人因为缴纳放牧费一事产生矛盾。2014年7月16日18时许,陈**手持尖刀并招呼其雇工被告人常**跟随其从家里出来,陈**手持尖刀与常**先后走进郭**家院里,陈**与郭**因放牧费一事发生争吵,随后二人发生厮打,陈**手持尖刀追撵捅刺郭**,追撵过程中将郭**左前臂捅伤。此时,在院外的郭**舅舅被害人陶*臣见状随手拿起一根木棒上前打在常**左肩一下,遂常**与陶*臣抢夺木棒,常**将木棒抢下后,用木棒打击陶*臣头部,将陶*臣打倒。随后陈**用尖刀捅刺陶*臣左前臂一刀、左髂部一刀。后陈**又持刀继续追撵郭**未果,途中让常**离开逊克县。陶*臣被送到逊克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陈**于2014年7月16日19时09分电话投案并在自家附近等待公安机关将其抓获,被告人常**于2014年7月30日到五大连池市公安局花园分局投案。经法医鉴定:陶*臣生前系被他人持单刃刺器致左髂部开放性损伤、左髂总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郭**左前臂软组织开放性损伤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李*甲证言证实,2014年7月16日我在自家园子里干活,我到前院门口看到很多人围在陶*臣家院子前,有个人躺在这些人中间,我回屋拨打了110和120。
2、证人陶*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16日傍晚,我和郭**在他家院里打羽毛球,我妈妈与郭**的妻子在屋里聊天。这时我看见三个人来到郭**家门前,前面的两人是男的,最后边跟着的人是女的。第一个男人手里拿着一把刀,后边跟的男的手里没拿东西,两人前后能有半米的距离,他们到门前没有说话,拿刀男人把门打开与郭**打在一起,第二个人也到郭**家院内,捡起一根长棍要打郭**,后面的那个女的上去拽拿刀的男人,拉架让他们别打。陶*臣见打起来在路边捡一个有半米左右的棒子,上前打在拿长棍人的左侧后肩...(本文书还有7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