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1)嘉民二(商)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1日,被上诉人上海顶尚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尚兴公司”)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核准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万元,登记股东为沈**(认缴出资30万元,任**代表人)、何**(认缴出资20万元)。公司注册时,由上海中嘉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登记,由上海同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验资结果为顶尚兴公司已收到何**、沈**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50万元。股东履历表中除了何**基本身份信息外,另贴有何**一寸照片1张。2011年6月2日,何**接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涉及顶尚兴公司的执行案件中的谈话传票,遂以对成为顶尚兴公司股东毫不知情为由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文书还有12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