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诉被告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因被告现住址不明,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诉称:2014年1月,被告因建设工程需要雇佣原告帮助其施工。2014年1月21日,双方经过结算确认被告欠原告劳务费5915元整。被告承诺在2014年农历四月底(即2014年5月28日支付),但是被告并未按照承诺支付原告劳务费。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591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4年5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被告朱**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文书还有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