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董**、孙**、孙**、孙**、孙**、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9月30日,李**从哈尔滨市购买机器,由李**用货车(货车与吊车一体)将机器运送回米坊。李**让腾晶春找几个人为其卸车。腾晶春找来孙*文、徐**、王*武共四人给李**卸车。李**操作吊车从货车上吊卸两大捆苫布时,孙*文上去把所吊苫布是,所吊货物中一大捆苫布从所吊货物中滑落下来,将孙*文砸伤。
孙*文被送往五常市人民医院和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共计56天,其中在五常市人民医院住院36天,支付医疗费21,235.77元;安家卫生院处置费50元;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20天,支...(本文书还有3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