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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黑龙江省***********因与被上诉人李**、被上诉人哈尔滨康**********人身健康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5-12
  •  
  • 【案例概要】

    李**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凤凰山公司和康华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31269.39元、护理费4110元、伤残赔偿金78388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误工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136767.39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凤凰山公司和康华公司承担。

    康华公司在一审辩称:现不能确定李**是否与康华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如存在旅游合同关系,康华公司在该团出发前,曾明确询问参团旅游的旅行者是否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但当时所有参团旅行的人员均未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而且没有将参团旅行者的全部名单向旅行社提交,故康华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凤凰山公司在一审辩称:1.李**受伤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李**一行人的旅游时间正值春季连续下雨时期,由于当时雨水过大导致公园内部分石块松动并滚落,此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凤凰山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凤凰山公司提供的旅游服务及旅游设施不存在任何瑕疵及隐患,且在李*...(本文书还有304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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