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白**、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万景权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孔*、被告白**委托代理人孟**、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2月11日9时30分许,被告白**驾驶黑l******号长安轿车在五常市文化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华联人行横道处时,将自东向西过道的原告刘**撞倒致伤入院。交通责任认定被告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无责任。原告住院41天,二级护理,被告白**垫付部分医疗费,剩余1006、44元医疗费原告自己垫付、二次治疗费需6100、00元,外购药品900、00元,医疗费共计8006、44元,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00元,护理费7380、00元(41...(本文书还有29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