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建筑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答辩状,二审庭审中辩称: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尧润资产公司起诉正确。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就松北建行与立宏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原借款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已转化到判决书中,借款合同已不能成为债权凭据,也不能单独作为债权转让。东方公司哈办和尧润资产公司在法律文书生效两年后,通过受让债权方式成为法律文书的权利主体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在本案一审诉讼阶段,上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人执行仍是松北建行,东方公司哈办受让债权后未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其不是该判决的执行主体,无权转让判决书中的权利。二、东方公司哈办受让债权后,采用规避法律的手段,将金融债权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尧润资产公司,致使尧润资产公司非法获取33,432,992.31元国有资金。而且,在一系列债权转让过程中,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黑龙江省建行)...(本文书还有1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