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诉被告堵**、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5日按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兴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堵**、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起诉称,2007年10月8日,被告堵**与余杭农村合作银行良渚支行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向该行借款14.5万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07年10月8日至2008年10月7日止,月息按9.1125‰计算,该借款由原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两被告系夫妻,同日,被告章**出具保证函,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堵**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应银行要求,分别于2008年12月29日和2008年12月31日代被告堵**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合计166642.2元。现起诉,...(本文书还有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