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晚9时许,在利辛县汝集镇,被告人黄某甲因其父亲黄某及被告人黄某乙(黄某甲之哥)与同村村民被害人黄某己吃饭时发生争执,遂纠集黄某乙意图伤害被害人黄某己,黄某甲持刀将黄某己扎伤。随后,在黄某乙的帮助下,黄某甲又用刀将黄某庚(黄某己之哥)扎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己、黄某庚均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与被害人黄某己、黄某庚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鉴定...(本文书还有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