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邵阳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高**、民生人寿邵阳支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26日,投保人并被保险人周*向被告提出投保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等险种的申请,被告同意承保上述保险险种,该险种保险金额为50000元,周*依约每年向被告交付3000余元保险费,保险合同自2009年10月**日生效。2011年4月1日,被告出具批单,同意将上述险种的身故受益人指定为原告个人,受益比例为100%。2011年11月9日,被保险人周*身故,作为其配偶的原告办理周*丧事后,以受益人身份向被告提出保险理赔申请,被告于...(本文书还有1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