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曹**通过网络招聘被聘任为莫旗千秋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商砼站站长。在其任商砼站站长期间,在没有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曾先后两次和千秋公司的车队队长殷某某一起去高丰公司龙泉建筑工地取过混凝土欠款共计200000万元。2015年5月16日,被告人曹**利用职务便利条件,将收取的莫旗高丰建筑公司龙泉建筑工地欠千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款100000元占为己有,并于当日同家人离开莫旗返回原籍河南省淮阳县。本案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侦查,2015年5月19日,曹**给房**打电话要卡号,表示扣除千秋公司所欠曹**工资后,把剩余款项返还。但房**认为这笔钱是从高丰公司取走的,应该还给高丰公司,没有给其卡号。后曹**又和房**妻子徐某某联系,徐某某取得莫旗刑警队同意后,把公司账号*******,曹**于2015年5月19日将60000元汇入徐某某账户。2015年11月1...(本文书还有3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