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思涛、何*诉被告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并于2015年7月1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思涛、何*的委托代理人杨**、杨**,被告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11日,原告向被告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嘉鹏学府**房屋一套,总价为558290元。交房日期为2014年3月31日,逾期交房从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但是截止2015年3月31日,距离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超过一年,但是被告仍未能完成该商品房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及交房。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0916.05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承...(本文书还有1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