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文诉被告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并于2015年7月1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文委托代理人杨**、杨**,被告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2日,原告向被告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嘉鹏学府**房屋一套,总价为332245元。交房日期为2014年3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但是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也未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0300.75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我们认为原告增加诉请的时间,已经超过...(本文书还有18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