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陈**诉被告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并于2015年7月1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陈**的委托代理人杨**、杨**、被告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7日,原告向被告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嘉鹏学府**房屋一套,总价为503152元。交房日期为2014年3月31日,逾期交房从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但是截止2015年3月31日,距离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超过一年,但是被告仍未能完成该商品房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及交房。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5887.46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本文书还有1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