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
被告郑**。
被告陈**。
被告陈**。
被告陈**。
被告许**。
被告儋州隆发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原告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郑**、陈**、陈**、陈**、许**、儋州隆发橡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7月31日,原告和被告陈**、郑**签订《借款合同》,由原告向陈**、郑**发放借款人民币xx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贷款利率为21.6%,按月付息。在还款方式上,被告陈**、郑**承诺到期一次性还本,利随本清。在违约处理方面,如被告陈**、郑**违约,其自愿承担罚息、催收工本费、担保违约金及诉讼维权的律师费。《借款合同》签订当日,被告陈**将其持有的儋州隆发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发公司)95%股权、被告陈**将其持有的隆发公司的5%股权提供股权质押,随后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本文书还有4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