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林**。
被告祁**。
原告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信公司)与被告林**、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邦信公司诉称,2014年2月12日,被告林**为解决生产经营资金紧张问题向原告申请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同日被告林**向原告出具借款申请书,请求借款。2014年3月17日,原告和被告林**、祁**(被告林**与被告祁**为夫妻关系)签订借款合同,由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贷款利率为24%,按月付息。在还款方式上,被告承诺到期日一次性还本,利随本清。在违约责任方面,如被告违约,其自愿承担从逾期之日至完全清偿本息之...(本文书还有1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