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因与被告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宏志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司**虽经本院依法传唤,但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2013年12月27日,原告从内蒙古自治区莫旗登特科镇阿彦浅村村民司长颖即被告女儿处受让了40亩土地,地块图斑号为y2710号,双方签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期限为2013年12月27日至2027年12月31日。2015年被告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他的为由,强行将该地耕种,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无奈向法院起诉。综上所述,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登特科镇及阿彦浅村原均登记在司长颖名下,司长颖对该土地有承包经营权,其有...(本文书还有10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