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刘*提供的广室门市部的营业执照,广室门市部是刘*于2010年12月15日投资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位于中山市古镇古二顺成工业区东方路**号首层之10,经营范围为销售照明灯具、玻璃制品。
原审法院认为:孙**依法享有专利号为z*******××××.3、名称为“灯罩(长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且本专利在保护期限内合法有效,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经庭审比对,孙**、罗**双方均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与本专利外观设计特征相同,原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
根据双方的诉辩陈述,本案争议的焦点即是罗**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主张是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本文书还有3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