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贡**。
被告许**。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聚鑫塘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贡**、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2015年8月15日、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聚鑫塘典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贡**、许**的委托代理人吕**、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被告为母子关系,均系原告公司股东,各占原告股份21.5%。原告公司成立后,两被告委派马昌斌先后担任原告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并一再承诺,如果马昌斌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给原告公司造成所有损失,均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2年6月,马昌斌以被告贡**名义向原告借款400万元、息费每月3.2%,然该借款实为马昌斌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后马昌斌因罪入狱,上述借款本金及息费损失无法追回。在2012...(本文书还有2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