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文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庞敏娟担任法庭记录。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被告因生意周*于2015年3月18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2015年6月18日归还,月息按3%计算。原告按约定给付了200000元给被告,借款期限到后被告不能全部归还借款,还欠本金110000元,7月后不再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要求归还,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被告罗**是杨**的妻子,对借款也是知情的,只是其出差在外不能签字。要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本金110000元给原告;2、判令两被告支付利息给原告(利息计算办法:以1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从2015年7月1日起计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本文书还有19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