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居住在徐州市住在铜山区茅村镇留武村八组,被告居住知铜山区茅村镇留武村七组,原告居住院落大门朝南。2014年12月,被告薛*带人在原告门前垒砌砖墙,高约0.51米左右。经本院实地测量,被告薛*所砌砖墙距离原告家门2.5米。被告所建围墙范围内有树林一棵。
另查明,1、原、被告均没有围墙涉及土地的相关权属证书;2、被告所建围墙东侧、西侧均有道路通*至原告家*。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照片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本文书还有4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