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律所)与被告天津春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春宇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李*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郝*丰、人民陪审员王*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盈科律所的委托代理人车**,天津春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盈科律所起诉称:2011年5月16日,盈科律所与天津春宇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民商诉讼)》,天津春宇公司委托盈科律所代理其起诉天津市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业公司)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件。一、盈科律所完成了委托案件的关键性的核心事务。2011年5月18日,盈科律所代理天津春宇公司完成了立案工作;2011年6月7日,经盈科律所努力,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二中院)同意天津春宇公司提供信用担保,出具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时冻结乐业公司2500万元;盈科律所律师提出建议,并取得天津春宇公司认可,委托天津市津建津评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以下简称津建津评公司)于2011年7月8日出具《房地产估价咨询报告》,为委托案件的关键内容“预期可得收益”提供了权威依据,为委托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盈科律所查询大量资料,形成了5000多字的《代理意见》,为委托案件的胜诉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盈科律所律师参与了天津二中院的诉讼活动,特别是对案件起到实质作用和意义的诉讼活动,参加2011年7月14日证据交换提交了《房地产估价咨询报告》,并发表质证意见,参加2011年8月19日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并提交书面《代理意见》、证据及其(说明)目录、法院判例、资深法官的权威观点和意见等。二、2...(本文书还有65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