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确实是以经营方式向原告借款,欠条是后给原告出具的,现无能力偿还。
原告为其诉讼主张成立提供下列证据:
2014年7月16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34770元,并承诺按8厘7给付利息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举示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被告未举示证据。
分析原告所举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6日,被告自称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13万元。原告以自有房产为被告向哈尔滨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13万元,月息八厘七,被告承诺由其偿还该银行贷款本息。原...(本文书还有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