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市建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宁公司)与被告华*(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木春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宁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华*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宁公司诉称,2008年7月12日,原告与被告的“我爱莲花”1#、2#楼项目部签订了《防水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总承包的位于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的“我爱莲花”1#、2#楼防水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具体约定有:工程范围:屋面、厨卫、防水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施工要求及单价:卷材21元/平方米,面积约1000平方米、防水涂膜16元/平方米,面积约1500平方米;防水工程完工后,经监理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被告在本工程验收合格后15天内,向原告结清防水工程量,之后15天内...(本文书还有2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