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霍*、谢**、李**犯贩卖毒品罪、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4)香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霍*、谢**、李**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仲翠英到庭履行职务,霍*及其辩护人程**,谢**及其辩护人潘**,李**及其辩护人张*,孙**及其辩护人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0月末至11月初某日,被告人孙**找到被告人李**,让李**帮助购买10000元的毒品用于送礼,李**遂联系被告人谢**购买毒品,谢**联系被告人霍*代购毒品,霍*遂与在广东省广州市相识的吴*某(另案处理)商定购买毒品50克,并将该交易内容告知谢**,谢**遂通知李**可以购到毒品,后李**告知谢**可以每克400元的价格购...(本文书还有39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