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宿**、宿**因与被申请人宿**、宿**继承纠纷一案,对本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宿**、宿**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争议房屋在被继承人宿志贵生前已更名至宿**名下属认定事实错误,哈尔滨铸造总厂破产组开具的《变更说明》内容违法,二审法院对由宿**出资宿志贵、宿**帮助建造的40平房米自建房屋以及宿**的10米自建房未予认定并审理,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宿**、宿**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05年11月30日,原哈尔滨铸造总厂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依法出具《原为哈尔滨铸造总厂职工住房产权处置...(本文书还有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