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鲍**诉被告福建省信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鲍**诉称,2015年4月份,原告向被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信通国际中心”项目办公房,因原告系香港居民,在签订协议之前,原告明**被告询问能否办理按揭贷款,如能贷款原告才考虑购买,不能贷款原告不会购买。被告明*原告系香港居民不符合购房按揭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却告诉原告可以办理按揭贷款。于*原告于2015年4月18日和被告签订《“信通国际中心”定购协议书》并支付五万元购房款。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的时间内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但被银行告知原告系香港居民不符合按揭贷款条件,不能申请贷款。原告多次和被告交涉贷款事宜,均不能解决。原告认为,被告明*原告不符合购房按揭条件,却与原告签订定购协议书并收取原告五万元购房款,导致原告签订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上述定购协议书因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合同,现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原告和被告于2015年4月18日签订的《“信通国际中心”...(本文书还有2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