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甲及其辩护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许某甲伙同季某(已判刑)等人在天台县赤城街道酒酷酒吧,因旁边卡座的俞*搂抱被告人许某甲的女朋友而殴打被害人俞*,后又把被害人俞*拉到酒酷酒吧外面的停车场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俞*系外力作用致其多处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许某甲家属与被害人俞*达成调解,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本文书还有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