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李**、刘**与被告炎陵县鑫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发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于2015年8月26日、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李**、刘**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鑫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及委托代理人王**、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2010年6月21日,原告谢**、李**、刘**与被告鑫发公司签订《“金鑫苑”项目合伙开发协议书》。协议约定,鑫发公司以其自有土地8903.53平方米固定资产作为出资,三原告以现金出资并负责该项目的规划、设计、报建、建筑等一切开支所需资金投入;该项目按每平方米600元结付工程款,基础深度按设计要求,超出深度按国家制定的99定额直接费用结算,人工、材料按现行市场价格计算计入合伙开发成本。开发成本、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审图、消防、人防、环保、报建费、劳保基金、气象、白蚁防治、不动产销售税费、监理费等所有开发费用由三原告代付计入合伙成本。扣除该项目建筑成本每平方米600元和实际开发费用后,销售房价均价在每平方米1300元以内,实现的利润按6:4的比例分配,销售房均价超过1300元以上部分的利润按5:...(本文书还有4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