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董**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俊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董**及委托代理人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诉称,2014年4月,原宁城县供销温泉招待所职工乔**、李**、刘**、左**、马凤英等17人委托原告免费为他们索要单位转制时拖欠的职工工资,索要成功后,补发工资尚未发放时,被告就打着原告名义向工资表名单上所列的人员索取工资20%的费用,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很多得到工资的员工对原告产生了误解,发短信质疑原告的人品和人格,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更严重的是被告还发短信侮辱原告的人格,对原告进行辱骂,致使原告遭受巨大...(本文书还有1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