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与上诉人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3)盘法民联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报请院长同意延长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的儿子邵*于1994年7月7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9月5日协议离婚。2000年5月22日,邵*委托被告购买了坐落于昆明市金康园**号楼**号房屋(以下简称205号房)一套,原告与邵*协议离婚时并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处理。经双方协商一致,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昆明市金康园**号楼**号房屋的价值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向一审法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该房屋价值为681000元。同时,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2013年3月17日“中国工商银行特种转账借方凭证”,2003年1月25日、2003年3月4日、2003年3月15日、2003年3月17日“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存款凭证”、“客户须知”,2000年5月22日《商品房购销合同》、“授权委托书”上“邵*”字样签名进行笔迹鉴定。该鉴定中心向一审法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2013年3月17日“中国工商银行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和2000年5月22日的《授权委托书》上“邵*”的签名笔迹不是张**书写,2003年1月25日、2003年3月4日、2003年3月15日、2003年3月17日“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存款凭证”、“客户须知”上“邵*”字样为张**书写。另查明,2011年12月20日,邵*因病死亡,其母为本案被告张*...(本文书还有6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