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2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诉被告寇**、寇**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康秀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冯**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张**,被告暨法定代理人寇**及其委托代理人寇**、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月6日中午15时左右,原告在校园商店买东西,买完东西在返回教室过程中,被告寇**骑电动车将原告撞倒,致原告右腿受伤,被告将原告送至沙雅县人民医院并支付部分医疗费。2011年5月31日原告治愈出院,双方在沙雅县第二中学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对原告所受伤害负全部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协议达成后,被告至今未按协议履行,故请求判令...(本文书还有1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