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靳**、杨**、骋宇物流公司、殷*、人保上海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凡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屠**,被告靳**、殷*及其二人的委托代理人钱**、被告杨**、骋宇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上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诉称,2014年5月10日晨3点多,乘坐被告靳**驾驶的苏a号小型客车(车主殷*)经江北大道杨*路口时与被告杨**驾驶的沪b号货车(车主骋宇物流公司,在人保上海公司投保)相*,致原告受伤住院,经交警大队认定,靳**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调解不成,现诉请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475.55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10800元、误工费20000元、交通费4747.5元...(本文书还有2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