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名人餐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人公司)与被告徐州丽平餐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平公司)经营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1)云商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被告丽平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作出(2013)徐商终字第0508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5月6日、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名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丽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名人公司诉称:2011年1月31日,原、被告签订“经营权及公司固定资产转让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公司所属的陶*居酒店(1-**层及地下室)客房经营权和相关设施、设备转让给被告,转让金58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而被告本应于2011年5月10日前付清的转让金至今仍拖欠600000元,另外,被告接收原告的消耗品、库...(本文书还有169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