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燕琼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被告人罗*彬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钟燕琼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罗*彬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罗*彬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
在本院审理中,被告人钟燕琼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辩护人认为,钟燕琼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未获利;毒品未流入社会、未对社会造成危害;钟燕琼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罗*彬辩称,其没有购买毒品,毒品不是其的,其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辩护人认为,认定罗*彬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钟燕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30.39克(其中301.41克含量为72.1%)、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15克(2片),采用行李*托运的方式乘飞机(航班号cz6120)从四川省成都市运输至本市。当日下午,被告人钟燕琼在本市房山区×××901号被告人罗*彬的暂住地内,将上述毒品贩卖给罗*彬后,被民警当场查获。除起获上述毒品外,民警还在被告人罗*彬的挎包内及其卧室桌子抽屉内起获罗*彬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4包,共计2.73克。涉案毒品已全部被收缴。
证明上述事实...(本文书还有5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