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与被告石*、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邵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委托代理人胡**,被告石**被告平安保险邵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诉称,2014年7月17日9时10分,被告石*驾驶车牌为湘e******的小型客车,沿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垃圾中转站左转弯进入宝庆西路时,与由南向北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原告廖**刮撞,造成廖**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邵阳市交通警察支队大祥大队认定,当事人石*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廖**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83天,花费医疗费62652.79元。经邵阳医专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为拾级伤残。并建议:后期内固定物取出费用预计捌仟元,另...(本文书还有2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