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宋**为与被上诉人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5)乌中法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及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郝**及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乌拉特中旗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14年9月21日16时00分许,郝**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乌中旗德岭山镇红旗村金星二组村村通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韩*江住宅门前路段,与由宋**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郝**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于2014年9月22日向交警部门报案。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此事故为事后报案,现场遭到破坏,不能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事故发生后,郝**在五原县李*骨科医院住院治疗12天,支出医药费11737元;在巴彦淖尔市中...(本文书还有2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