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0日20时许,尹**饮酒后驾驶蒙g****2号小型轿车沿某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某某某商场门前向左转弯,与沿某某大街由东向西形式的鲍**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鲍**及电动车乘车人受伤,造成交通事故。此起事故经奈曼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尹**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鲍**负次要责任。鲍**在奈曼旗医院住院治疗1天,次日转至通辽市医院住院治疗17天,经诊断为: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双侧胸腔积液、双侧肺挫伤、多发肋骨骨折、左臂丛神经损伤。治疗发生医疗费51017.84元,交通费337.5元。内蒙古民族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鲍**伤残程度和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费用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为:左侧肩胛骨骨折,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胸廓左侧多发肋骨...(本文书还有16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