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告的丈夫王**及王*实、王**、马恨等人受被告王**雇佣为其伐树。2015年5月14日上午,王**、王*实等人在上蔡县汝河村伐树过程中,在用农用四轮车拉拽树梢时,由于四轮车失衡翻倒将王**砸在车下,造成全身多器官挫裂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住院治疗期间花费了巨额费用,但被告王**仅支付50000元的医疗费后便不再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复印费等共计480948.89元。
被告王**辩称,原告的起诉漏列当事人,死者的父母及子女应作为本案的原告参加诉讼。王**不是原告雇佣...(本文书还有1950字未显示)